保健食品的命名要求有什么?


 
    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规定:
      第五十六条 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、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。
  商标名,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《商标法》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,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、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。
  通用名,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。
  属性名,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。
  第五十七条 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  (一)虚假、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;
  (二)明示或者暗示预防、治疗功能的词语;
  (三)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;
  (四)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;
  (五)除“http://www.sda.gov.cn/directory/web/WS01/images/55581456968221838.jpg”之外的符号;
  (六)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。
 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、地名、汉语拼音、字母及数字等,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、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。
  第五十八条 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:
  (一)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,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; 
  (二)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;
  (三)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;
  (四)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;
  (五)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。
  第五十九条 备案保健食品通用名应当以规范的原料名称命名。
  第六十条 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;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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